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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典型案例 无组织排放违法认定有哪些关键标准

更新时间:2026-06-01 浏览次数:38次

督察通报 · 无组织排放合规警示  

 

5月19日,第三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了第一批次典型案例。7个督察组目前正在对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广东、广西、西藏、新疆开展督察。这批案例中,辽宁抚顺和营口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专项通报,有三家涉气企业被点名。

值得关注的不只是哪几家企业出了事,而是这些问题被发现的方式——督察组用的不是什么高精尖的黑科技,就是现场走一遍、眼睛看、仪器测。换句话说,这类问题本来就藏不住,能查到完全在预料之内。但企业还是出了问题。

这篇文章把通报案例拆开来看:督察组发现了什么、判定违规的依据是什么、企业如果提前自查能不能发现同样的问题。

 

01  通报案例:三家企业的具体违规情形

这次辽宁通报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,集中在炭素行业,三家企业的情况各有不同,但都指向同一类问题——无组织排放。

 

📌 抚顺旺源炭素公司

煅烧窑未按要求建设烟气脱硫设施,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黄色烟气无组织排放。且该企业未经任何审批,于2025年9月违法建设了1座1万吨/年煅烧窑。两个问题叠加:既有排放问题,又有违法建设问题。

 

📌 抚顺隆腾新材料公司

煅烧车间生产期间,大量烟气从车间窗口外排;余热锅炉出口烟道腐蚀严重,部分烟气未经处理从破损缺口直排。设备老化、维护缺失是直接原因。

 

📌 抚顺铝业公司

炭素车间煅烧窑部分烟气未经处理从烟道破损处直排,污染严重。同样是烟道损坏、废气直排的问题。

 

02  这类问题是怎么被认定为违法的

很多企业会有一个误区:认为"无组织排放"很难被量化,也就不容易被认定违法。这次通报展示的恰好相反—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认定,在很多情形下根本不需要测量浓度,只要现场能看到就够了。

情形一:可见排放即违法

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明确规定,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在厂界的管控,不仅有浓度限值要求,还有"不得有可见的烟羽"等感官判定要求。烟气从车间窗口外排、从破损烟道冒出——这些是肉眼可见的排放异常,督察组现场拍照记录即可作为违法证据,不需要再出具浓度监测数据。

情形二:设施未建或不正常运行

脱硫设施"未按要求建设"属于另一类违法情形——不是排放超标,而是治理设施配套不完整。这类问题的判定依据是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中对配套设施的要求,对照检查即可发现,不需要现场测量排放浓度。

情形三:违法建设叠加排放问题

抚顺旺源炭素"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煅烧窑",属于环评手续违法,独立于排放问题单独构成违法。两类违法叠加,在处理时会明显加重处置力度。

关键判断标准:GB 37822-2019对无组织排放的管控,不仅包括厂界浓度限值,还包括企业厂区内的密封性要求、收集设施完整性要求。设施不完整、有可见排放,本身就已经满足违法认定条件。

 

03  督察组进了企业通常怎么查

从历次督察通报的案例归纳来看,大气无组织排放的现场核查,督察组通常按以下顺序推进,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检查对象和判断依据。

 

  第一步:查手续 核查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,确认企业应当配套哪些废气治理设施,当前是否实际建成运行。这是"对照清单"的过程,不需要专业仪器,只需要文件和现场比对。

 

  第二步:看现场 进入生产区域,观察各产污环节是否有收集设施、收集设施是否密封完好、废气导向是否按设计走向。可见排放、破损烟道、敞开的产污口——这些是肉眼判断。督察通报中频繁出现的"从车间窗口外排""从破损缺口直排",正是这一步的发现。

 

  第三步:测浓度 在厂界围栏外及厂区内重点排放点位,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实测浓度,对照GB 37822-2019规定的管控限值判断是否超标。这一步是量化确认,在前两步已经发现明显问题的情况下,浓度数据可以进一步强化处罚依据。

 

  第四步:查台账 核查自行监测记录、治理设施运行台账、原辅材料进货记录。台账断档、数据异常、记录造假——这些会在这一步暴露。


 

第三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

 


督察的核查顺序意味着:企业被查时,首先被看到的是手续完不完整、现场有没有可见的违规排放。即便排放浓度尚未超标,手续缺失和可见排放已经足够认定违法。这是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的一个关键点。

 

04  相同的问题,企业自己能不能提前发现

抚顺这三家企业暴露的问题,有一个共同特点:都不是藏得很深的问题。烟道破损、烟气从窗口直排——这些在日常生产中完全可以被发现,如果有人在现场走一遍、往关键点位看一眼的话。

问题的根源,往往不是企业发现不了,而是没有把自查变成制度化动作。一旦问题长期没有被发现和记录,就会慢慢变成"默认运行状态",直到督察组来了才曝光。

自查需要关注的核心点位

结合这次通报案例和GB 37822-2019的管控要求,以下几类点位是无组织排放自查的重点:

  产污环节的收集口和导管 煅烧窑、炉窑、反应釜等产污设备的废气收集口是否密封完好,导管连接处有无破损或腐蚀。

  治理设施进出口 废气进入处理设施的管道是否密封,出口是否有异常排放迹象。

  车间门窗和通风口 车间内废气是否有通过门窗向外逸散的情况,在生产时段用检测仪在车间门窗外测一次浓度,能直接判断。

  末端排放口附近 在末端设施的出口处和厂界围栏内侧各测一次,两个点位的浓度变化可以反映处理效率和厂界管控情况。

 

05  便携式检测仪在自查中的具体作用

在督察现场核查的第三步——测浓度,执法人员用的是便携式VOC检测仪(FID型)。企业自查时用同样类型的仪器,能在被督察之前做一次"模拟演练",发现问题的时机掌握在自己手里。

FID型便携仪对烃类有机物响应均匀,是GB 37822-2019和HJ 733-2014推荐的现场检测器类型,检测数据具备合规参考价值。用于自查的意义有两层:一是发现问题(哪个点位浓度异常),二是建立记录(证明企业持续在做自查、主动管控)。

aoma M2便携式FID检测仪整机重量约0.9kg,体积接近掌上型,在车间和厂界走一圈不觉得累,响应时间T90<2s(数据来源:官方产品规格书),数据自动存储并可通过Wi-Fi或蓝牙同步到手机,巡检记录不用手工抄写。一次厂区全覆盖巡检,主要产污点位和厂界围栏,通常在半天内就能完成。

 

第三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

 

06  对照自查清单

结合这次督察通报暴露的问题类型,以下清单供企业安环人员参考,建议在督察季每月至少核查一次并留存记录。

 

▶ 治理设施完整性

1.核查废气治理设施(脱硫、脱硝、RTO、活性炭吸附等)是否按环评批复要求全部建成投运,无缺项。

2.检查各处理设施进出口管道、烟道的密封性,有无破损、腐蚀、缺口,发现损坏立即安排修复并留存记录。

3.确认治理设施在生产时段持续运行,运行日志无断档,旁路阀处于关闭状态(如有)。

 

▶ 产污环节收集情况

1.在主要产污设备(炉窑、烘干段、反应釜等)生产时段,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在收集口和导管周边检测,确认无明显泄漏点。

2.观察车间内废气是否有通过门窗向外明显逸散的情况,在车间门窗外侧测量浓度并记录。

3.废水处理池等敞开液面是否按要求加盖密封,密封盖有无破损。

 

▶ 台账与手续

1.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,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限值是否与实际生产匹配。

2.自行监测记录是否连续,覆盖主要生产时段,无明显断档。

3.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是否完整,活性炭等耗材更换记录和危废转运联单是否齐全。

4.有无新增或改建生产设施,如有,是否已完成环评手续。

 

07  常见问题 Q&A

问:督察组来了,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吗?

答:没有权利拒绝。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》明确,被督察对象须积极配合督察工作,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,不得拒绝、阻碍。拒绝配合检查本身构成违法,情节严重者会被责令停产。配合检查是法定义务,有问题主动说明、配合整改,反而有助于在处理时争取从轻。

问:烟道破损导致排放,如果是设备老化不是故意的,会被处罚吗?

答:会。生态环境法律对无组织排放的管控,不区分主观故意与过失。设备老化导致的排放,属于企业未尽到维护义务的结果,同样构成违法。处理时,主观故意与过失可能影响处罚幅度,但不影响违法认定。发现设备损坏后的修复速度和主动整改态度,会对处罚裁量有正向影响。

问:现场测到无组织排放浓度,但低于标准限值,会被处罚吗?

答:不一定不会。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认定有两个独立路径:一是浓度超标,二是设施不完整或有可见排放。即便测到的浓度低于GB 37822-2019的限值,如果现场发现收集设施有破损、废气从非设计排放口排出,仍然构成"不符合措施性控制要求"的违法行为。两条路径独立成立,不能以"浓度没超标"来免除"设施不完整"的违法责任。

问:企业自查发现问题,需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吗?

答:不强制要求立即上报,但主动报告并整改是有利的选择。自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,留存整改记录,和等到执法人员来查到再整改,在行政处罚裁量上结果往往不同。已经整改到位并有充分记录的问题,在被督察时处理结果通常相对较轻。部分地方还建立了企业主动申报整改的豁免或减免机制,可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了解。

 

这次督察通报中被点名的问题,本质上都是日常维护和自查没有落实的结果。督察季每月做一次完整的厂区巡检,留下有时间戳的检测记录,是企业最低成本的合规风险管理方式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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